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肖万健,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5********,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湖南**饲料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户籍地衡阳市石鼓区**乡**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万健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2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万健的妻子自2018年底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婚外情。经肖万健多次提醒警告后,该二人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肖万健认为张某乙破坏了其家庭,对此怀恨在心,遂产生了报复和教训张某乙的想法,并自2019年8月至9月间购买和准备了手电筒、黑色女士假发、汽油、白色棉纱手套等作案工具和乔装用品。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肖万健戴上女士假发、白色口罩及棉纱手套乔装后,驾驶蓝色无牌电动车携带汽油、打火机等物品,按事先踩点定好的路线前往张某乙所住的中亿汽贸北建理想城项目部外等候作案时机。次日凌晨4时许,肖万健翻墙来到张某乙所住的民工宿舍**房门前,将1.5L矿泉水瓶装的半瓶汽油沿门缝倒入**房内,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即离开现场并返回其家中。**房因此起了大火,睡在里面的张某乙被严重烧伤。民工宿舍其他工友发现**房起火后,破门将张某乙救出并将火扑灭。张某乙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乙符合在冠心病的基础上,全身大面积烧伤并发低血容量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此次大火共造成北建理想城项目部直接经济损失2532元。案发时,北建理想城民工宿舍D栋共住有55人。
2019年11月3日,肖万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手电筒等物证和现场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员电子档案、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死亡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肖某乙、廖某某、张某甲、任某某、敬某某、罗某甲、李某某、徐某某、罗某乙、罗某丙、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万健的供述和辩解;5.衡公(理化)字[2019]331号鉴定书、湘雅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149号鉴定意见、衡价认定[2020]A0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万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万健为报复张某乙,在其居住的民工宿舍故意纵火泄愤,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张某乙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万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根据被告人肖万健的认罪悔罪表现及是否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等情况判处被告人肖万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强
检察员: 索 蕾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万健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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