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肖业辉,曾用名肖正辉,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县**屯**村**组。2016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业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肖业辉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南门的“**馆”,从玻璃门空隙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牛某某放在柜台抽屉里现金人民币1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业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业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业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肖业辉系累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肖业辉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鹏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肖业辉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号码1354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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