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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丹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肖丹,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2014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2015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丹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肖丹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丹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肖丹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小区6栋二单元门口的一辆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同日12时许,肖丹又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小区14栋2单元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03元的狮龙牌电动车。得手后,肖丹将当天盗窃的两台电动车交予杨某某(另案处理)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已被其挥霍。

2018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肖丹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小区6栋2单元地下车库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26元的红色五羊易主牌摩托车。得手后,肖丹将摩托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买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丹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丹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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