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义、陈巧妮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肖义(别名肖三),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组**号,(暂)住**街**栋**单元**楼**号。2004年11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荣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冠江,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巧妮,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暂)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2016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自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2日以被告人肖义、陈巧妮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其间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底,犯罪嫌疑人肖义经钟攀(已判)介绍,在自贡市大安区**路与**街三岔路口附近与吸贩毒人员刘宏(已判)认识,同时钟攀介绍刘宏向肖义购买毒品,后肖义将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刘宏。

几天后,刘宏再次让钟攀联系向肖义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上次交易毒品处交易。随后,刘宏驾车至自贡市大安区**路与**街三岔路口附近路边,肖义随后至该处,在刘宏驾驶的车中,肖义将1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宏。

2018年初,刘宏再次联系肖义购买两包毒品,双方约定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交易。随后,刘宏驾车至自贡市大安区**路与**街三岔路口附近路边,肖义随后至该处,在刘宏驾驶的车上,肖义将1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宏。

2.2019年3月下旬直至案发,被告人肖义和被告人陈巧妮因恋爱关系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共同生活。在此期间,陈巧妮多次将肖义存放于家中的毒品予以贩卖,并将所获毒资用于二人共同生活,肖义明知而不予制止。

2019年4月至5月,吸毒人员缪某某三次联系陈巧妮,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4小包。陈巧妮先后三次将肖义放在****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的毒品送到楼下贩卖给吸毒人员缪某某,之后收取毒资共1160元。

2019年5月12日、2019年6月3日和2019年11月22日,吸毒人员徐某某三次联系陈巧妮,向其购买毒品。陈巧妮先后三次将肖义放在****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送到楼下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徐某某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陈巧妮共计550元。

2019年6月19日,吸毒人员唐某某联系陈巧妮,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陈巧妮将肖义放在****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送到****大酒店附近贩卖给唐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50元。2020年1月20日、25日、27日、29日和2月4日,唐某某五次联系陈巧妮购买毒品,陈巧妮先后五次以同样方式将毒品5小包贩卖给唐某某,合计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2250元。

2020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将肖义、陈巧妮抓获,对其居住的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进行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0.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租房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唐某某、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义、陈巧妮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义、陈巧妮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的法律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义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巧妮于201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属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或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畏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义、陈巧妮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