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书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书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4时45分许,被告人肖书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由赵镇方向沿金广路向清江方向行驶,行驶至金堂县金广路15KM+900M路段处,与步行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肖书伟驾车逃逸并将肇事车辆推入河中。2020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肖书伟在成都市锦江区琉璃立交附近被挡获归案。
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被告人肖书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书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书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书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书伟有期徒刑五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永雪
附:
1、被告人肖书伟现被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卷,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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