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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书迎诈骗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肖书迎,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053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办事处***因犯抢劫罪1986年被平顶山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5月12日被平顶山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0月8日被平顶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书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肖书迎开始在我市湛河区**村经营一家“**”房屋中介,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肖书迎伪造**新村城中村改造的房屋买房合同、购房款收款收据和**村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长徐某某的印章,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用伪造的多份房屋买卖合同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祁某某、岳某某、申某某、王某某、岳某甲共计1300500元。期间,肖书迎于2015年初因赌博输钱、生意经营不善,准备筹款逃跑,遂频繁的用假合同作抵押,大量向北渡村民借款。2015年7月19日,肖书迎携款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平顶山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借条、村民住宅楼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常某某、刘某甲、李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祁某某、岳某某、申某某、王某某、岳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肖书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书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书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书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书迎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娜

温欣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书迎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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