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肖付林,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新田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村**组,现住地湖南省桂阳县**街道**组。2017年9月15日,肖付林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付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肖付林在其位于桂阳县**街道**村**组的租住房内,容留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同日17时许,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再次在被告人肖付林的租住房内吸食毒品时,被桂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麻古壶及锡纸;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结果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肖付林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付林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付林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付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阿梅
2019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付林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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