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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伟灵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检公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肖伟灵,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茶陵县**镇**村**组**号。2008年10月21日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3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伟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案件管辖规定,于2018年11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2日至1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2日、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肖伟灵和颜某某一同来到株洲市荷塘区**栋**号**汽车修理店,对颜某某准备出售给肖伟灵的牌照为湘******的微型车进行修理。修理完后,该修理店老板娘杨某某算好修理费,肖伟灵认为费用过高,遂与杨某某发生口角,恼怒之下用脚踢收银台,该修理店员工张某某上前来到肖伟灵和杨某某中间,和肖伟灵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该修理店内其余人见状将肖伟灵和张某某劝开,但肖伟灵继续骂咧,还走到该修理店门口另一侧将地上的工具箱踢翻,张某某随即冲过去和肖伟灵扭打在一起,期间还手持撬棍朝肖伟灵的臀部打了几下,其余人冲上去将张某某拉住。此时,来修理店看望张某某的被害人王某某上前和肖伟灵理论,继而发生打斗,期间肖伟灵转身猛打一拳击中王某某头部,王某某当场倒地不起。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13日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王某某系摔跌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肖伟灵离开现场到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肖伟灵告知公安民警自己在株洲市中心医院,并答应治疗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民警赶至株洲市中心医院将肖伟灵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住院病案、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颜某某、陈某某、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对案笔录等;5.讯问录像资料、手机录音录像资料等;6.被告人肖伟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伟灵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赞

代理检察员:杨帆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伟灵现羁押于湖南省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要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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