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肖传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80********,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福鼎市**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传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肖传明向被害人吕某某、尹某某、李某某、施某某虚构其从事海鲜生意,通过在“一亩田”、“惠农网”APP平台上注册、发布海产品信息,吸引客户订单,再寻找货源供货,从中赚取差价的事实,骗取吕某某、尹某某、李某某、施某某的投资款、借款,并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将骗得钱款用于偿还其个人所欠债务和赌博。后在上述被害人向其催讨投资款时,肖传明又以资金无法周转、公司电脑损坏等事由进行拖延,造成吕某某、尹某某、李某某、施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420539元,其中吕某某损失233867元、尹某某损失107098元、李某某损失45124元、施某某损失34450元。
被告人肖传明于2019年9月20日在福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福鼎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尹某某、李某某、施某某陈述。
3.被告人肖传明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传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传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传明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传明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证据材料叁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壹张、手机壹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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