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肖佩,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1141985********,初中文化。户籍地系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蔡甸区**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佩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30日至2月29日、2020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肖佩分别以帮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炒股等各种理由,骗取周某某15.5万元、骗取徐某某8.59万元,共计24.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09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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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20年6月9日
附:
1、移送卷宗4册,卷外3页,手机一部,光碟8张,U盘一个。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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