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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侃、刘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肖侃,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3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侃、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仙桃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肖侃伙同刘某乙(已判刑)在刘某乙位于仙桃市**镇**路**巷**号的家中贩卖毒品。2019年9月9日16时许,刘某乙收到叶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140元钱后,让肖侃卖给叶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0.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07克,肖侃遂从刘某乙家中三楼阳台将上述毒品扔给叶某某,叶某某收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肖侃随即逃离现场。同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在仙桃市**镇**路**巷附近抓获刘某乙,并从刘某乙家中搜出刘某乙、肖侃共同所有的甲基苯丙胺片剂60颗5.92克。

2019年8月29日凌晨,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向其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400元给刘某甲。刘某甲遂联系肖侃,后刘某甲驾车载肖侃在仙桃市**镇**小区门前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约0.97克卖给张某某、彭某某等人。

2020年4月22日,公安民警在仙桃市彭场镇彭场大道中段宝悦酒店门前将肖侃抓获,并查获肖侃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4颗,在肖侃驾驶的鄂M****8号白色宝马小轿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1颗、甲基苯丙胺(冰毒)2管,上述毒品净重共计4.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等;2.转账记录、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3.证人刘某乙、叶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7.被告人肖侃、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侃、刘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和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肖侃、刘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秀华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侃、刘某甲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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