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0********,汉族,高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路**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街道办事处**市场**栋**房,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肥佬”,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0********,汉族,初中,群众,现在**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29日23时16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被告人谭某某有冰毒买卖,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马上微信转账300给被告人肖某某。肖某某微信收到300元后,通过微信发了一张图片给谭某某,告诉谭某某冰毒用纸巾包着放在**市场**街**栋**柴房过道右手边护栏墙上铁皮缝里。谭某某收到肖某某发来的藏有毒品的图片后发给张某甲,告诉张某甲地址。张某甲按照图片、地址到达那里拿到用纸巾包着的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2克)。
2、2019年8月15日22时39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来到**宾馆给了张某甲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7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3、2019年8月13日23时55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来到**宾馆给了张某甲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2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4、2019年8月13日21时23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甲已把冰毒放在**婚庆店对面的一棵大树下,张某甲到达那里拿到用纸巾包着的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3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5、2019年8月13日19时8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来到**街步行街路口给了张某甲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2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6、2019年8月13日16时10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甲已把冰毒放在**婚庆店旁边,张某甲到达那里拿到用纸巾包着的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2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7、2019年7月29日21时11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来到**街步行街路口给了张某甲一个烟盒里藏有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3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8、2019年7月29日18时29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甲已把冰毒放在**市场**街**栋**楼过道右手边护栏墙上铁皮缝里,张某甲到达那里拿到用纸巾包着的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3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9、2019年7月24日19时5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甲已把冰毒放在**小区**拉面店旁边的巷子里,张某甲到达那里拿到用纸巾包着的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2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10、2019年7月23日1时29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甲已把冰毒放在**小区**拉面店旁边的巷子里,张某甲到达那里拿到用纸巾包着的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3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11、2019年7月22日23时24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甲已把冰毒放在**婚庆店旁边,张某甲到达那里拿到用纸巾包着的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3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12、2019年7月18日1时33分,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来到**街步行街路口给了张某甲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3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13、2019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刘某某拿到谭某某的联系号码。黄某某联系好谭某某买冰毒后,开车到主田镇进樱花公园那条路上,给了谭某某300元现金,谭某某给了黄某某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2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叶某某的。
14、2019年4月5日21时26分,吸毒人员张某乙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约张某乙来到**路十字路口(**局旁边),给了张某乙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2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梁某某的。
15、2019年4月1日23时42分,吸毒人员张某乙联系谭某某买冰毒,约好在**酒店门口交易。谭某某给了张某乙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4克,价值600元),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对谭某某说好还有300元下次再给。2019年4月2日16时53分、21时33分,张某乙通过微信分别转账200元、1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刘某某的。
16、2019年3月29日23时26分,吸毒人员张某乙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约张某乙来到**路十字路口(**局旁边),给了张某乙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2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刘某某的。
17、2019年3月28日22时25分,吸毒人员张某乙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25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约张某乙来到**路十字路口(**局旁边),给了张某乙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2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刘某某的。
18、2019年5月18日21时48分10秒,肖某某微信转账499元给刘某某帮忙买冰毒,刘某某联系谭某某买冰毒,同日21时48分42秒,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把这500元微信转账给肖某某,肖某某告诉谭某某冰毒用纸巾包好已放在**公司旁边过道的水管上夹着。谭某某按照肖某某告知的地点拿到冰毒后,把冰毒用纸巾包好放在**所门口的石狮子旁边,并把藏毒的地点告知刘某某,刘某某又告知肖某某,肖某某到达**所门口的石狮子旁边拿到用纸巾包好的冰毒(0.2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肖某某的。
19、2019年5月9日23时25分,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谭某某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在**客栈门口给了刘某某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1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叶某某的。
20、2019年4月24日22时48分,肖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刘某某帮忙买冰毒,刘某某联系谭某某买冰毒,于同日22时59分,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约好在“**”路口交易,刘某某告知肖某某。肖某某到达“**”路口,谭某某给了肖某某一小包白色透明袋装着的冰毒(0.1克)。谭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是叶某某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13次通过被告人谭某某故意贩卖给张某甲等5人,合计贩卖冰毒3.7克;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20次伙同被告人肖某某等人故意贩卖给张某甲等7人,合计贩卖冰毒5.1克;该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建申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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