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先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工业园。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先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5时许,被告人肖先军在广州市从化区鳌**镇**村**队**号楼梯间,乘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黄色五羊牌电动车(车辆识别代号:2115219****,电机号码:JM48V1903201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0元)盗走。破案后,缴回赃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肖先军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肖先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先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先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跃
附:
1.被告人肖先军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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