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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光功、陈俊龙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肖光功,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号**室,现住福建省尤溪县**号楼**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6年8月22日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俊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梅仙镇**村**楼**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钢鑫,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宝山,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币种,下同)。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存,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70********,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锦钊,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建始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福建,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宗兴,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俊钦,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新村**幢**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金武,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煌,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月30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光功、陈俊龙、方钢鑫、方宝山、尹存、王锦钊、徐福建、方某甲、陈俊钦、刘宗兴、罗金武、肖煌、肖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罪、非法经营罪,分别于2020年3月2日、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3日、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6月份,被告人肖光功通过郑某某(另案处理)结识云霄籍的郭某某、方某乙(均另案处理)并商定,由被告人肖光功帮忙租佣位于尤溪县联合乡**村**科技有限公司里的**木材加工厂作为假烟生产的窝点,购买运输车辆,并负责当地生产安全的方式入股;郭某某、方某乙一方则负责购买机器设备、联系制假烟的师傅、购买原料厂、招募工人、成品销售等,同时每个月应付被告人肖光功股份分红等费用700000元。随后双方人员开始为生产做前期准备,被告人肖光功联系了**木材加工厂老板,由郭某某安排吴某甲(另案处理)签订合同租来厂房后,让肖光功安排工人在厂房周围砌上围墙,并在厂房内部加盖隐秘生产车间,同时购置了三辆运送车辆。云霄方面则通过肖光功的介绍,雇佣被告人陈俊龙来配合生产,之后陈俊龙则按郭某某的指示,雇佣来运送货物司机被告人陈俊钦、刘宗兴和引路、望风人员被告人肖煌、肖某甲。郭某某、方某乙则购买机器设备、联系制假烟的师傅、购买原料厂、招募越南工人。随前期工作准备完毕,该假烟生产基地自2019年8月10日左右开始从事烟丝加工成假烟半成品(白条卷烟)的加工。8月23日左右,因云霄方面将假烟半成品运走却未将利润分给肖光功,导致双方产生矛盾,随后肖光功、陈俊龙将生产基地余留的213件卷烟及1台制假烟机器设备进行扣留并终止合作。经查实2019年8月份期间,该生产点共加工烟丝54375斤,生产假烟1950件(经烟草部门核价,货值30698780元)。其中被告人肖光功、陈俊龙扣留的213件卷烟于2019年9月由郭某某支付99000万元现金给肖光功后运走。

2.2019年10月初,方某乙与被告人方钢鑫到尤溪与被告人肖光功协商再次合作事宜。经协商后由被告人肖光功以提供生产厂房、上次购买的三辆车辆及扣留的一台制假设备作为入股方式占股百分五十,方某乙一方负责联系制假烟的师傅、购买原料、招募工人,并负责具体生产经营等事宜,占股百分五十。被告人肖光功每天只向方某乙收取40000元利润而不参与卷烟的具体销售。方某乙与被告人肖光功决定将生产假烟窝点仍定在联合乡**村**科技有限公司里面的**木材加工厂内。2019年10月底,方某乙委托被告人方宝山到**村的假烟生产点管理日常事宜。被告人方宝山到达生产点后,指示被告人陈俊龙在当地招募司机、望风等相关人员,被告人陈俊龙则再次招募被告人陈俊钦、刘宗兴、肖煌、肖某甲为生产假烟提供帮助。方某乙与被告人方宝山、方钢鑫雇佣被告人尹存为假烟生产师傅,雇佣十四名越南工人为小工,同时通过被告人罗金武等人获得烟丝加工订单。准备就绪后,该生产点于11月11日进行了试生产,11月14日正式生产。期间,被告人陈俊龙因人员及工资等问题与被告人方宝山、方钢鑫产生矛盾,14日被告人方宝山离开尤溪回云霄去负责与肖光功利润结算等事务,同日方某乙雇佣的被告人徐福建到尤溪假烟生产点接替被告人方宝山的岗位负责现场的管理,以此同时方某乙等人又雇佣了被告人王锦钊为假烟生产师傅,至此该生产点分两班二十四小时进行不间断生产。11月24日,徐福建联系的被告人方某甲到尤溪协助徐福建对生产点进行管理。

2019年11月27日晚19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假烟窝点展开统一抓捕行动:(一)在联合乡**村**科技有限公司里面的**木材加工厂边的厂房将正在进行假烟生产的被告人尹存、王锦钊、徐福建、方某甲及十四名越南籍工人抓获,并在现场搜查到:1.解放牌货车一辆,车号为:闽AZ****;2.闽AZ****车上的卷接机一台套;3.微型江淮牌自卸货车一辆,车号为:闽GQ****;4.中型厢式货车一辆,车号为:闽H2****;5.闽H2****车厢上和小厂房门口存放着353件(每件13kg)各类已生产成支的白条卷烟,货值5181687元;6.烟丝241包,每包20公斤,合计4820公斤(经烟草部门核价,货值234975元);7.滤嘴棒567盘,每盘2210支,合计125.3万支(经烟草部门核价,货值77539.39元);8.卷烟纸164盘,每盘3.8公斤,合计623.2公斤(经烟草部门核价,货值14439.54元);9.接装纸137盘,每盘5.5公斤。(二)在尤溪**修理厂内抓获被告人陈俊龙,并在现场查扣到用于看路巡逻车辆:闽GK****、闽GS****、闽AK****、闽GR****。后在陈俊龙带领下,来到位于尤溪县梅仙镇**村**室,并在其住所卧室床头柜内搜查到8月份生产假烟的账单共计65张。(三)在尤溪县**龙虾馆内抓获到尤溪结算利润分红的被告人肖光功、方钢鑫、方宝山,并在肖光功身上查扣到刚刚拿到制假烟的利润50000元现金。

另查明,2019年8月及11月期间,吴某丁(另案处理)明知是在帮忙运输假烟及原材料的情况下,多次从云霄运输假烟原材料到尤溪**村假烟生产点,后又将加工好的假烟半成品运回云霄。2019年11月25日晚,吴某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C1****货车,从肖光功、方某乙等人设立的尤溪县联合乡**汽车修理厂假烟运输中转点,装载121件白条卷烟后从尤溪县西城上高速,次日凌晨2时许在云霄常山下高速后,将货车停在在云霄县陈岱镇大水崛管理区路口交由他人卸货,后被云霄公安机关查获。经烟草部门核价,查扣的121件白条卷烟货值2049188元。

再查明,被告人肖光功从事假烟生产期间获取非法利益269900元,被告人陈俊龙获取非法利15200元,被告人刘宗兴获取非法利益10000元;被告人陈俊钦获取非法利益7000元,被告人尹存获取非法利益80500元,被告人王锦钊获取非法利益33000元,被告人肖煌、肖某甲各获取非法利益6000元。

被告人肖光功、方钢鑫、方宝山于2019年11月27日在福建省尤溪县**龙虾馆内被抓获,被告人徐福建、方某甲、尹存、王锦钊于同日在福建省尤溪县联合镇**木材厂生产点现场被抓获,被告人罗金武于同日在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路旁一采石厂被抓获,被告人陈俊龙、陈俊钦于同日在福建省尤溪县联合镇**汽车修理厂被抓获,被告人刘宗兴于同日在福建省尤溪县台溪镇被抓获,被告人肖煌于同日在福建省尤溪县梅仙镇**路**号被抓获,被告人肖某甲于2020年4月7日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投案。上述十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肖光功、陈俊龙、方钢鑫、王锦钊、陈俊钦、肖某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肖某甲主动退出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押的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释放证明书、判决书、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农业银行信用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银行往来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刘某某、吴某丙、肖某乙、钟某某、谢某某、黄某某、侯某某、吴某丁、陈某某、阮某某、何某某、潘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等31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光功、陈俊龙、方钢鑫、方宝山、尹存、王锦钊、徐福建、方某甲、刘宗兴、陈俊钦、罗金武、肖煌、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扣押、搜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光功、陈俊龙、方钢鑫、方宝山、尹存、王锦钊、徐福建、方某甲、刘宗兴、陈俊钦、罗金武、肖煌、肖某甲等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和烟草专卖制度,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制品,其中肖光功、陈俊龙、刘宗兴、陈俊钦、肖煌、肖某甲参与生产的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38256608.93元,方钢鑫、方宝山、尹存参与生产尚未销售的货值7557828.93元,王锦钊、徐福建、方某甲参与生产尚未销售的货值5508640.93元,罗金武参与生产尚未销售的货值2822771.7元,情节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生产的伪劣卷烟未能核实成品是否已销售,系犯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光功、陈俊龙、方钢鑫、方宝山、尹存、王锦钊、徐福建、方某甲、刘宗兴、陈俊钦、罗金武、肖煌、肖某甲等人部分事实事前有通谋,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光功、陈俊龙、方钢鑫、方宝山、尹存、王锦钊、徐福建、方某甲、刘宗兴、陈俊钦、肖煌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光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富泓

检察官:张玉明

检察官助理:洪翊君

检察官助理:吴春华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光功、陈俊龙、方钢鑫、方宝山、尹存、王锦钊、徐福建、方某甲、刘宗兴、陈俊钦、罗金武、肖煌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

2.随案移送卷宗23册,光盘6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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