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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光斌侵犯著作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肖光斌,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2019年5月1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光斌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18日期间,被告人肖光斌建立“悦趣共读”微信公众号,在该公众号上上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他人作品后,又以会员制的方式通过网络传播该侵权作品,并收取会员注册费用营利。经统计,肖光斌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19623.96元。

经鉴定,包括位于本市西湖区的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等五家出版社及公司被侵权的图书共计达552部。

2019年5月18日,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号**室将被告人肖光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信,浙江古籍出版社、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上海**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侵权书籍目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万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肖光斌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出版物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光盘、微信交易记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光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光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肖光斌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光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川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光斌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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