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克诚,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221999********,汉族,大学文化,原常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员工,住常熟市**镇**沿**号。被告人肖克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克诚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依法延长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肖克诚担任常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营销员,负责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 2019年3月6日至5月24日期间,在陈某某、丁某某(系夫妻)向该公司支付了购房意向金后,被告人肖克诚谎称该项目6幢某套商品房系低于市场价100余万元的工程抵押房,让陈某某夫妇将购房款人民币19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上述资金被被告人肖克诚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为向公司补足陈某某夫妇的购房款,被告人肖克诚于同年5月23日,在吴某某、朱某某(系夫妻)购买该项目18幢某套商品房时,伪造凭证,将吴某某、朱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220万元作为陈某某夫妇的购房款入公司账;被告人肖克诚又于同年7月22日,在被害人郭某某、龚某某(系夫妻)购买该项目13幢某套商品房的过程中,谎称公司POS机故障,让郭某某夫妇将购房款人民币160余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后将该笔购房款中的人民币99万元作为陈某某夫妇的购房款入公司账,其余部分用于个人开销。至此,共计侵占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
被告人肖克诚于2019年8月27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转账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2.证人佘某某、蒲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肖克诚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克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克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克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颖慧
附:
1.被告人肖克诚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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