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77号
被告人肖兴万,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7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蓝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兴万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肖兴万到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庙仔街8号—10号路段,使用铁钳盗剪广州市白云区供电局人和供电所安装在此处的正在通电的明兴双塑BVV-70 平方铜芯电线约120米。
同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肖兴万到人和镇建南庙仔街10号附近,使用铁钳盗剪广州市白云区供电局人和供电所安装在此处的正在通电的明兴双塑BVV-70平方铜芯电线约30米。
同年4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肖兴万到人和镇建南庙仔街西十三巷附近,使用铁钳盗剪广州市白云区供电局人和供电所安装在此处的正在通电的明兴双塑BVV-70平方铜芯电线约85米。
同年4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肖兴万到人和镇建南庙仔街西五巷附近,使用铁钳盗剪广州市白云区供电局人和供电所安装在此处的正在通电的明兴双塑BVV-70平方铜芯电线约11米。
经认定,上述电线修复共需人民币17811.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铁钳、电线皮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肖兴万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兴万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肖兴万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亚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兴万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铁钳一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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