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肖兵,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兵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肖兵为获取高额报酬,先后两次受“彪哥”(身份不详,在逃)指使,于深夜时分乘坐出租车,从湖南省双峰县前往异地湖南省宁乡市邮寄大量信件。
2020年7月16日,成都市财政局收到上述信件中的7封,该7封信件分别邮寄给该局的7名公职人员。每封信内均有敲诈信和合成的艳照,要求每名被害人支付15万元费用,否则就将艳照公布出去或者交给纪检机关。后被害人报警,并未支付相应费用。
2020年8月21日,警察在湖南省双峰县将肖兵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兵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兵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法定量刑情节以及肖兵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红旗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兵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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