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肖再新,外号“道鬼”,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凡兰香,外号“嫂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祁东县**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英雄,外号“小弟”,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城**栋**单元**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红明,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3********,汉族,初中文化,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邵林,外号“邵哥、老邵”,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宿舍**栋**单元**号,租住地:邵阳市大祥区**路**公寓**房。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9月5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7月28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4年7月23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23日因病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颜金生,外号“豆腐干子”、“年罗”,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99年2月2日被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喜祥,外号“老喜”,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街**号**大厦**单元**号。因犯盗窃罪和贪污罪,1989年5月10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运输毒品罪2008年2月25日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减刑和假释于2015年3月13日释放,假释期至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1日因病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鸿午,曾用名罗鸿,外号“三南瓜”,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道**组。因犯贩卖毒品罪,1999年8月1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2017年4月14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爱山,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乡**村**组,租住在湖南省祁东县**镇**路**室。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官练武,外号“胖哥”,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5日因病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要宝,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住祁东县**街道**路**号**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1997年5月26日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千元,2004年4月8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友华,外号“青砖”,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朝霞,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号**号,住邵阳市双清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1997年6月1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千元,2004年1月22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姣莲,外号“大姐”、“大嫂”,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街**号**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1999年9月28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5年1月27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1月2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志豪,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千元,2008年10月27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光荣,外号“眼镜”,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街道**组。因犯抢劫罪和流氓罪,于1991年9月5日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6年10月30日假释。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铁石,外号“铁脑壳、铁石头”,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组。因犯流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1月7日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5年5月23日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1997年1月7日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千元,2001年11月7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志红,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学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11月16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鹏飞,外号“飞哥”,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为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9年2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3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三妹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号**栋**单元**号,租住地:邵阳市大祥区**路**公寓**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9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11月6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于2018年12月4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再新、凡兰香、罗英雄、颜金生、刘爱山、伍红明、李邵林、官练武、陈喜祥、罗鸿午、陈友华、罗要宝、江铁石、刘光荣、邹志豪、陈志红、舒姣莲、张朝霞、王某某、颜某乙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于2018年12月20日移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月3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月3日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部分被告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已依法讯问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7日和2019年4月1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3月17日和2019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在第二次补查重报时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尹鹏飞涉嫌贩卖毒品罪补充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4日和2019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肖再新、凡兰香、罗英雄、颜金生、李邵林、官练武、陈喜祥、张朝霞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颜某乙窝藏、转移毒赃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初,被告人罗英雄伙同表哥颜某丁(外号“大炮”、另案处理)在云南省瑞丽市与被告人肖再新商定一同购买毒品海洛因运回湖南省祁东县用于贩卖,由颜某丁联系购进毒品,再由肖再新负责将毒品运回祁东,并约定云南省瑞丽市至湖南省祁东县的毒品运费为每块海洛因1.2万元。其中颜某丁本人购买毒品海洛因15块;罗英雄求购6块海洛因,以单价2万元/块交给颜某丁12万元;肖再新求购8块海洛因,以单价2万元/块交给颜某丁17万元(其中1万元系肖再新借给颜某丁);被告人颜金生出资2.5万元通过肖再新求购1块海洛因。
之后,颜某丁便通过其侄儿颜某庚(外号“老五”、另案处理)的介绍联系,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市向一个“缅甸老板阿三”(30余岁男子、身份不详)求购30块海洛因(每块重约350克),谈好单价为1.35万元/块,从缅甸运至云南瑞丽的运费为0.3万元/块。颜某丁在将购毒款人民币40万元现金付给“缅甸老板阿三”之后,经商议又随即伙同付某甲(另案处理)以3万元/千克的价格向“缅甸老板阿三”求购3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贩卖。同月11日左右,依约定30块海洛因和3千克冰毒由“缅甸老板阿三”安排其马仔“小缅”(身份不详)送至云南省瑞丽市姐相乡中缅边境交给被告人肖再新接收。
被告人肖再新在云南瑞丽接到毒品后,随即将其中3千克冰毒交给了颜某丁。颜某丁将冰毒交给付某甲,付某甲通过物流快递方式将该批冰毒从云南瑞丽运至广西省桂林市,之后颜某丁和付某甲将其中2千克冰毒在桂林市予以销售。余下的1千克冰毒由付某甲带回湖南省祁东县交给颜某丁。后颜某丁将其中500克冰毒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邵林,余下的500克藏在其哥哥颜某辛家中,之后被颜某庚取走。
在前次购得30块海洛因和3千克冰毒几天后,颜某丁再次联系“缅甸老板阿三”谈好购买8千克冰毒。2018年7月18日左右,在颜某丁的指使安排下,被告人肖再新又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姐相边境,帮颜某丁将再次购买的8千克冰毒从送货的“小缅”手中接收带回瑞丽市区。依照颜某丁的安排,次日被告人肖再新在瑞丽市康林圆公寓酒店附近将接到的该批冰毒转交给付某甲,付某甲随即将该批冰毒通过韵达快递邮寄到广西省桂林市。2018年7月23日11时许,付某甲在前往桂林市安夏世纪城韵达快递点领取藏有冰毒的包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冰毒7993.3克。同日,颜某丁亦被广西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肖再新驾驶女儿名下牌号为“云******”的长城哈弗越野车,将购得的30块海洛因从云南省瑞丽市运回了湖南省祁东县。抵达祁东县的当日,被告人肖再新随即将其中15块海洛因交付给颜某丁,但因未结运费,肖再新除去自己的8块和颜金生的1块海洛因,暂扣余下的6块海洛因。
同月22日,在拿到15块海洛因后的颜某丁遂偕同被告人罗英雄,前往被告人李邵林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公寓**室的租住房,将其中的2块海洛因以8.6万元/块的价格卖给了李邵林,同时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邵林500克冰毒,李邵林一共付给颜某丁10万元毒资(余款暂欠),颜某丁分给了罗英雄2万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罗英雄和颜某丁返回祁东县。当日,颜某丁因要出发前往广西桂林市,便将余下的13块海洛因交给其女朋友即被告人凡兰香保管,并嘱咐凡兰香如果他出事,就让其联系被告人罗英雄负责处理这13块海洛因,再将钱交给颜某丁的儿子被告人颜某乙。不久在得知颜某丁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后,凡兰香遂依照颜某丁的安排将13块海洛因交给罗英雄贩卖。
被告人罗英雄在拿到该13块海洛因之后,通过电话联系好被告人李邵林,于2018年8月1日至29日期间,分多次每次一至三块不等将该13块海洛因陆续送至李邵林位于邵阳市的租住房,以8.6万元/块的价格卖给了李邵林,并收取了大部分售毒款。被告人罗英雄在贩卖该批毒品获得毒资期间,分两次一次10万元和一次26万元交给被告人凡兰香共计36万元毒资。其中10万元凡兰香通过被告人颜金生转交给被告人肖再新,另外26万元由凡兰香与罗英雄一起交给肖再新,总共36万元作为被告人肖再新的运输毒品报酬。
在收到运费报酬后,被告人肖再新将之前余下的15块海洛因中的12块也交给了被告人罗英雄,包括罗英雄出资购买的6块和肖再新出资购买的6块。之后大约在2018年8月至次月上旬期间,被告人罗英雄将该12块海洛因以同样方式和价格分多次卖给了被告人李邵林,连同之前由凡兰香转交其贩卖的13块海洛因,共计贩卖给李邵林25块海洛因。李邵林累计付给罗英雄约200万元毒资,罗英雄本人分得约70万元;肖再新分得81万元,包括其购买的6块海洛因以7.5万元/块的价格卖给罗英雄计45万元,及运费36万元;凡兰香拿得52.5万元,其中50万元毒资由凡兰香转交给了颜某丁的儿子被告人颜某乙。
在将该批30块海洛因中的27块陆续交给颜某丁及被告人凡兰香、罗英雄等人之后,被告人肖再新将余下3块海洛因中自己出资购得的2块,以7万元/块的价格在颜金生家里卖给被告人颜金生,另1块系颜金生出资购买,颜金生付给了肖再新14万元现金。
被告人颜金生在拿到该3块海洛因后经过电话联系,大约于2018年8月6日、12日、20日分三次将3块海洛因以7.5万元/块的价格,在自己家附近卖给了被告人官练武,颜金生从中获利6万元。
被告人官练武分三次从被告人颜金生处购得3块海洛因后,经过电话联系,均于当天在祁东县过水坪镇一马路边,以8万元/块的价格将3块海洛因转卖给了被告人陈友华,官练武获利总计1.5万元。被告人陈友华则将该3块海洛因随即前往湖南省邵阳市,转卖给了姜某甲(另案处理)。
被告人陈喜祥与颜某丁二人原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时相识。2018年2月份,颜某丁找到被告人陈喜祥商量一起贩卖毒品,陈喜祥认为有利可图遂答应了颜某丁。之后陈喜祥与颜某丁分多次贩卖海洛因给被告人李邵林、张朝霞及李某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大约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喜祥介绍颜某丁认识李某丙(现在监狱服刑),经商定颜某丁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1块海洛因(重约350克),李某丙付给颜某丁9万元购毒款,随即颜某丁将1块海洛因交给陈喜祥,陈喜祥再转交给李某丙。当中颜某丁给了陈喜祥0.5万元好处费。
大约2018年5月的一天,李某丙联系被告人陈喜祥求购1块海洛因,陈喜祥遂电话联系颜某丁。当晚,颜某丁带着1块海洛因到了邵阳市汽车东站,陈喜祥与李某丙也赶到汽车东站与颜某丁碰面。随后颜某丁交给李某丙1块海洛因,李某丙付给颜某丁9万元现金,颜某丁给了陈喜祥0.5万元作为好处费。
大约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邵林找被告人陈喜祥求购2块海洛因,陈喜祥遂联系好颜某丁。当天下午,颜某丁开车赶到邵阳市汽车东站,陈喜祥与李邵林亦赶至汽车东站汇合,随后颜某丁以9.2万元/块的价格卖给李邵林2块海洛因,李邵林将18.4万元现金交给陈喜祥,陈喜祥从中抽取1万元好处费,将剩下的17.4万元交给颜某丁。
大约2018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邵林找被告人陈喜祥求购1块海洛因。当天下午15时许,颜某丁送了1块海洛因到邵阳市汽车东站,陈喜祥与李邵林到邵阳汽车东站与颜某丁碰头。随后李邵林给了颜某丁9万元,颜某丁将1块海洛因交给李邵林,颜某丁给了陈喜祥0.5万元好处费。
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颜某丁带着4块海洛因主动找到被告人陈喜祥,并告诉陈喜祥其中有1块可能少了20克左右。后二人商定该4块海洛因均价为8万元/块,双方约定等货卖出之后再一次性给付购毒款。被告人陈喜祥在拿到4块海洛因后,第二天将其中3块送到了李邵林家中,2块海洛因以9万元/块的价格卖给李邵林,少20克的那块海洛因以8.5万元卖给李邵林,李邵林一共付给陈喜祥26.5万元。
几天后,在李某丙的联系求购下,被告人陈喜祥再以9万元/块的价格卖给李某丙1块海洛因,李某丙给了陈喜祥9万元现金。陈喜祥在将4块海洛因全部卖出后付给颜某丁32万元现金。
大约在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喜祥带着颜某丁前往被告人张朝霞家中,介绍二人进行毒品交易,后二人将1块海洛因以8.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朝霞。
大约在前次交易的几天后,被告人张朝霞联系被告人陈喜祥再次求购1块海洛因,陈喜祥遂联系颜某丁。颜某丁于当天下午到达邵阳市汽车东站,陈喜祥从颜某丁那里拿到1块海洛因后送至张朝霞家里,张朝霞以上次的货不好要求减价,最终陈喜祥在与颜某丁沟通后将该块海洛因以8.6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朝霞。陈喜祥将8.6万元现金送给颜某丁后,颜某丁给了陈喜祥0.2万元好处费。
2018年10月20日,在民警抓获陈喜祥后,被告人陈喜祥主动要求立功,并以谎称帮忙卖海洛因的理由将张朝霞约出来,在陈喜祥的协助下民警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秋月酒家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朝霞,并当场从张朝霞身上查获1块疑似海洛因灰褐色块状物、2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经鉴定:查获的一块疑似海洛因灰褐色块状物净重351.8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两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净重为18.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验:张朝霞被查获的海洛因毒品含量为56.3%。
被告人颜某乙系颜某丁的儿子,被告人凡兰香系颜某丁女朋友,在得知颜某丁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广西公安机关抓获并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颜某乙和凡兰香经商量后聘请律师会见被关押的颜某丁,颜某丁通过律师告诉颜某乙其还有东西在凡兰香处,让凡兰香将东西处理掉并将所得的钱交给颜某乙。同时,被告人凡兰香亦依照颜某丁事先的安排将颜某丁留下的13块海洛因交被告人罗英雄陆续卖掉,之后凡兰香从罗英雄处分得的毒赃中拿出50万元交给颜某乙,并告知了事情原委。被告人颜某乙在明知这50万元系毒资情况下仍予以窝藏和使用,其中32万元毒赃由颜某乙以向凡兰香购买一套房产的形式交接,其余18万元被颜某乙用于帮父亲颜某丁支付律师费、装修房子、还款等开销,少量结余。被告人颜某乙到案后,民警依法追缴扣押毒资34.5万元。
(二)被告人凡兰香、肖再新、罗英雄、李邵林、颜金生、官练武、刘爱山、罗鸿午、罗要宝、舒姣莲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要宝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上旬,被告人凡兰香、肖再新、颜金生经见面商谈一同从云南购买毒品海洛因运回湖南贩卖,并谈好由凡兰香联系购进毒品,肖再新负责运输毒品,并约定每块海洛因1万元运费,后被告人罗英雄亦加入一同出资购毒,其中肖再新求购20块海洛因,罗英雄求购30块海洛因,颜金生求购11块海洛因。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凡兰香、罗英雄驾乘罗英雄租来的一辆长安牌越野车从湖南一同前往云南,并且罗英雄叫来朋友文某甲帮忙开车。于次日抵达云南省瑞丽市后,被告人凡兰香通过颜某庚(另案处理)介绍联系从“缅甸老板”(身份不祥)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经见面协商,凡兰香与“缅甸老板”谈好以1.45万元/块的价格购买共计86块海洛因(每块重约350克),其中罗英雄出资38万元现金、肖再新出资40万元现金、颜金生通过转账或现金给肖再新负责交付的方式出资22万元,总计100万元购毒款交由凡兰香用于购毒。当中被告人凡兰香、罗英雄及颜某庚经商议合伙,以加价至2万元/块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肖再新20块、被告人颜金生11块,由此所得的17.05万元利润由被告人凡兰香、罗英雄及颜某庚三人平分。
之后通过联系和安排,被告人肖再新在瑞丽市中缅边境从毒品上家外号叫“小缅”的男子(身份不祥)处接到购买的86块海洛因。为了将该批86块海洛因运回湖南省祁东县,被告人肖再新联系了从事货车运输的被告人伍红明,指使伍红明将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省瑞丽市运回湖南省祁东县;同时,被告人肖再新应被告人刘爱山要求,帮忙将刘爱山购买的15块海洛因以每块1万元的运费一同运回祁东,并谈好为此共计支付伍红明90万元的毒品运费。
2018年9月9日,被告人伍红明在收到被告人肖再新交付的毒品海洛因后,驾驶牌号为湘******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从云南省瑞丽市出发,于同月11日将101块海洛因运至湖南省祁东县被告人肖再新家中。因未结运费,被告人伍红明只交给被告人肖再新81块海洛因,暂扣其余20块海洛因藏在其岳母家中。
此外在2018年8月中旬,经被告人肖再新介绍,夏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伍红明取得联系。应夏某甲的请托,同月15日被告人伍红明以协商的41万元运费,将夏某甲交付的36块海洛因帮忙从云南省瑞丽市运回湖南省祁东县。因未结运费,被告人伍红明暂扣6块海洛因并藏至其住处。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位于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的被告人伍红明住处查获6块黄色防水牛皮纸装的疑似毒品灰褐色块状物,净重2104.38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抽样检验: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6.6%、35%、36.7%、36.2%、39.4%、35.9%。公安机关从位于祁阳县**镇**村**组的伍红明岳母家中查获20块军绿色防水牛皮纸装的疑似毒品灰褐色块状物,净重6944.22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抽样检验: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2.8%、27.1%、31.9%、31.8%、26.7%、33.5%、30.9%、30%、28.2%、36.1%。
2018年9月11日,在被告人肖再新收到被告人伍红明所运毒品中的81块海洛因后,被告人凡兰香安排被告人罗英雄至肖再新处先拿走10块海洛因。之后几天内,被告人罗英雄以每次1块至3块不等,驾车分四次将9块海洛因送至被告人李邵林位于邵阳市的住处,以8.5万元/块的价格卖给了李邵林。然后罗英雄将所得毒资中的25万元送给凡兰香,由凡兰香交给肖再新作为运费。在卖给李邵林9块海洛因后,罗英雄又从肖再新处取走10块海洛因。之后几天,罗英雄将该10块海洛因与前次余下的1块海洛因分多次都以8.5万元/块的价格卖给了李邵林。罗英雄将所得毒资中的20万元送给肖再新作为毒品运费。
被告人李邵林在从被告人罗英雄、陈喜祥处购买毒品之后,于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在邵阳市大祥区**路**公寓**房租住房内,分别将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罗鸿午及其男友曹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舒姣莲、及外号叫“摆摆”、“驼背”、“赵四四”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邵林在其租住房分多次以9.3万元/块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罗鸿午及其男友曹某甲14块海洛因。
2018年8月30日和9月17日,被告人李邵林在其租住房分两次以9.5万元/块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舒姣莲2块海洛因。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邵林分别以8.8万元/块的价格将2块海洛因卖给“摆摆”(身份不详);以9.3万元/块的价格将1块海洛因卖给“驼背”(身份不详);以9.3万元/块的价格将1块海洛因卖给“赵四四”(身份不详)。
在从被告人李邵林处分多次购进大量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罗鸿午伙同男友曹某甲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阮某某、周某某及一个外号叫“西西”的男子(身份不详)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大约在2018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罗鸿午与男友曹某甲分两次将2块海洛因卖给了“西西”。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罗鸿午通过电话联系在邵阳市魏源大酒店门口贩卖毒品海洛因5克给吸毒人员阮某某,得毒资1750元。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罗鸿午再次在邵阳市魏源大酒店门口贩卖3克毒品海洛因给阮某某,阮某某支付毒资1000元,下欠罗鸿午50元毒资。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罗鸿午及曹某丁(另案处理)在邵阳市大祥区农商银行附近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7克)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周某某支付毒资现金720元。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罗鸿午在邵阳市大祥区农商银行附近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周某某用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现金716元。
2018年9月22日,周某某通过发送语音给罗鸿午求购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720元购毒款给罗鸿午,但罗鸿午在领取微信转账款后即被公安机关在李邵林租住房内抓获。
被告人舒姣莲本人不吸食毒品,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李邵林处大量购买毒品海洛因。其中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舒姣莲以9.5万元现金在被告人李邵林的租住房处购买1块毒品海洛因(重约350克)。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舒姣莲再次以9.5万元现金在李邵林的租住房处购买1块毒品海洛因(重约约350克)。在被告人舒姣莲被抓获时,公安人员从其随身的包内查获6小包灰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8.55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肖再新在家中收到被告人伍红明运送交付的81海洛因后,当日立即电话通知了被告人颜金生。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颜金生从被告人肖再新处取走其事先出资购买的11块海洛因。随即,被告人颜金生便按照事先与被告人官练武的约定,将其中5块海洛因以2.3万元/块的价格,在祁东县白地市铁路桥附近转卖给官练武,官练武拿到5块海洛因旋即坐上被告人罗要宝的车离开。被告人官练武通过转账5万元和交给肖再新母亲5万元的方式已事先支付该5块海洛因的10万元购毒款。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颜金生经电话联系又将其购买的6块海洛因中的1块交给被告人官练武,以8万元/块的价格委托官练武贩卖。
在从被告人颜金生处拿到购进的5块海洛因后,被告人官练武随即在被告人罗要宝的车上,按照事先与罗要宝的约定将其中1块海洛因(重约350克)以3.8万元/块(含1.3万元运费)的价格转卖给罗要宝。
同时,被告人官练武将其剩下的4块海洛因也一并交给被告人罗要宝保管,被告人罗要宝随后将该4块海洛因藏到其住处保险柜内直至案发后被查获。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官练武经与被告人陈友华电话联系,将被告人颜金生委托给其贩卖的1块海洛因(重约350克),以8.3万元/块的价格在祁东县白地市镇铁路桥附近转卖给了陈友华。
2018年9月15日,在从被告人官练武处购得1块海洛因后,被告人陈友华随即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至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附近一公路旁,以9.9985万元的价格将该块海洛因转卖给姜某甲(另案处理)。交易完毕后,监控的民警对被告人陈友华及姜某甲进行抓捕,陈友华被当场抓获,但姜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2018年9月初,被告人刘爱山在云南省瑞丽市从一外号叫“小弟”的男子(身份不详)手中,以1.8万元/块的价格购得15块毒品海洛因准备用于贩卖赚钱。
之后被告人刘爱山通过被告人肖再新联系被告人伍红明,经协商谈好以每块海洛因1万元的运费,交由被告人伍红明将其购得的15块海洛因从云南省瑞丽市运回湖南省祁东县,其本人另行乘车回家。在伍红明将毒品海洛因运至湖南省祁东县被告人肖再新家后,经被告人肖再新通知,被告人刘爱山从肖再新处取走其中13块海洛因,因未结运费其余2块海洛因被肖再新暂扣。被告人刘爱山在拿到该13块海洛因后,分别将其中5块藏到自己租住房,将8块藏到其堂兄的老屋米坛子中。
2018年9月26日,民警分别从被告人刘爱山位于湖南省祁东县**镇**路**室的租住房和其堂兄位于祁东县**乡**村**组的老屋中,依法查获共计13块黄色胶带包裹、黄色防水牛皮纸包装的疑似毒品灰褐色块状物,总净重4548.37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抽样检验: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5%、45.5%、49.8%、46%、45.2%、49.2%、45.7%、44.4%、44.2%、46.4%、46%、53.9%、44.5%。
2018年9月15日,民警在抓获颜金生后从位于祁东县**镇**村**组颜金生亲戚颜某癸家中,依法查获被告人颜金生所有的5块军绿色塑料胶带包裹印有“999”及“OK”字样的疑似毒品灰褐色块状物,总净重1736.53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抽样检验:海洛因含量分别为29%、36.4%、34.3%、32.1%、31.3%。
2018年9月15日,民警在抓获罗要宝后从位于祁东县**街道**路**号**栋**号的被告人罗要宝住处保险柜内,依法查获被告人官练武所有的4块军绿色塑料胶带包裹的疑似毒品灰褐色块状物,总净重1388.08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抽样检验: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1.3%、36.8%、28.3%、29.8%。
2018年9月19日,民警在抓获肖再新后从位于祁东县**镇**村**组肖再新家后院菜地里,依法查获35块军绿色防水牛皮纸包装和2块黄色胶带包装的疑似毒品灰褐色块状物,总净重12873.41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抽样检验:一组10个检材海洛因含量分别为29.3%、29.5%、33.2%、36.9%、31.7%、32.8%、34.5%、28.4%、28%、28.1%;二组2个检材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5.9%、47.2%。
(三)被告人罗要宝、江铁石、邹志豪、刘光荣、陈志红、尹鹏飞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罗要宝与邹某丁(另案处理)商议决定一起做毒品买卖。于是被告人罗要宝联系被告人尹鹏飞,尹鹏飞便介绍罗要宝与被告人陈志红进行毒品交易,并将罗要宝的联系方式告知了陈志红。后经联系,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要宝以15元/粒的价格从被告人陈志红处购得4,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双方约定等毒品卖出后再给付购毒款,被告人罗要宝与邹某丁二人约定平分该4千粒麻古贩卖所得的利润。
因毒品数量不够,接着被告人罗要宝及邹某丁又找到被告人江铁石寻找毒源,经商议三人合伙共同从被告人刘光荣处以14元/粒的价格购得14,000粒麻古用于贩卖牟利,且三人与刘光荣约定等毒品卖出后再给付购毒款。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罗要宝、江铁石及邹某丁三人携带购得的总计18,000粒麻古,与被告人邹志豪一起驾车从湖南省祁东县前往湖南省双峰县进行贩卖。抵达后罗要宝一方将18,000粒麻古以16元/粒的价格卖给邹志豪,再由邹志豪带着该批毒品麻古单独在双峰县进行销售,且约定待毒品销售后邹志豪再付款给罗要宝一方。但被告人邹志豪在拿到该批毒品麻古后不久向罗要宝、江铁石等人谎称该批货被公安机关查扣,从而私吞该18,000粒麻古。被告人邹志豪在私吞该批麻古后,于2018年3月中旬,以6800元的价格将其中400粒麻古卖给曾某丁(另案处理),其余毒品去向不明。
2.被告人罗要宝、邹某丁及江铁石三人因18000粒麻古被被告人邹志豪私吞,导致未能将购毒款付给被告人刘光荣和陈志红,刘光荣、陈志红便多次找罗要宝等人讨要毒资。后罗要宝经与陈志红协商,以13元/粒计算4千粒麻古的价钱,先支付陈志红2万元购毒款,尚欠3.2万元。经与刘光荣协商,被告人罗要宝、江铁石及邹某丁三人先凑了8万元现金作为购毒款付给刘光荣,并由罗要宝写了一张11万元的欠条给刘光荣。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罗要宝将从被告人官练武处购买的1块海洛因交给刘光荣,抵扣掉所欠的11万元购毒款,并将欠条当场撕毁。
2018年9月15日,民警在抓获刘光荣后从其家中依法查获1块军绿色胶皮纸包装的疑似毒品块状物,净重346.93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抽样检验海洛因含量为34.5%;另查获两小袋塑料包装总净重1.66克的灰褐色粉末状疑似毒品物,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三小袋总净重13.22克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小条总净重7.66克的红色药丸状疑似毒品物,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四)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员,购进毒品冰毒和麻古用于吸食。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公寓**房的租住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卧室靠窗保险柜内查获2包密封塑料袋装红色和绿色小药丸状疑似毒品物,从王某某的钥匙包内查获1包密封塑料袋装红色小药丸状疑似毒品物和2包密封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从客厅桌上铁盒内查获1包塑料袋装灰色粉层状物。经检验总净重为14.81克的红色和绿色小药丸状物和灰色粉层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两包总净重为1.37克的白色晶体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颜金生、官练武、罗要宝、刘光荣、江铁石、陈友华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肖再新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凡兰香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罗英雄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李邵林、罗鸿午、王某某一同在李邵林住处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邹志豪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刘爱山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伍红明主动到祁阳县黎家坪派出所投案。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舒姣莲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日11日,被告人陈志红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喜祥、张朝霞先后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颜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尹鹏飞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罗英雄、陈喜祥在到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李邵林、张朝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毒品海洛因、冰毒和麻古,毒品运输车辆,手机,毒资等;2.书证:诉讼文书、搜查、扣押、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银行账户明细、酒店住宿记录、车辆登记资料、行车轨迹资料、高速公路卡口信息、手机通话和微信聊天记录、入所体检表和健康检查资料、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3.证人阮某某、周某某、刘某丙、文某甲等多人的证言;4.同案人颜某丁、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肖再新、凡兰香、罗英雄等21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毒品成分和含量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7.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手机微信语音通话记录视频、搜查和毒品称重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再新、凡兰香、罗英雄、伍红明、李邵林、陈喜祥、罗鸿午、刘爱山、颜金生、官练武、陈友华、罗要宝、张朝霞、舒姣莲、刘光荣、邹志豪、江铁石、陈志红、尹鹏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分别单独或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且毒品数量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追究被告人肖再新、凡兰香、罗英雄、刘爱山、陈友华、罗要宝、江铁石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追究被告人李邵林、陈喜祥、罗鸿午、颜金生、官练武、张朝霞、舒姣莲、刘光荣、邹志豪、陈志红、尹鹏飞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伍红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要宝为被告人官练武非法保管大量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王某某为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乙明知是其父亲所有的毒品被贩卖所得的毒资而予以窝藏和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窝藏毒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要宝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被告人凡兰香、罗英雄的共同毒品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被告人罗要宝、江铁石、尹鹏飞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要宝、江铁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尹鹏飞起居间介绍的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尹鹏飞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邵林、罗鸿午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邵林、陈喜祥、罗鸿午、罗要宝、张朝霞、舒姣莲、邹志豪、江铁石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喜祥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后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英雄、陈喜祥在到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岱融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再新、罗英雄、伍红明、刘爱山、颜金生、罗要宝、邹志豪、江铁石、尹鹏飞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凡兰香、罗鸿午、张朝霞、舒姣莲、王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陈友华、陈志红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光荣羁押于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邵林、陈喜祥、官练武被监视居住于衡阳市监管医院五病区,被告人颜某乙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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