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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军峰、刘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3686号

被告人肖军峰,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1,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00年10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1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8年4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5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巷村**号**室。2008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金虎(绰号赛赛),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2011年2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1月29日主刑执行完毕后释放。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国辉,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5********,汉族,小学文化,上海**建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屯**路**弄**号**室。2005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5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2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因赌博、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军峰、刘某某、何金虎、朱国辉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8月2日和2019年10月1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0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肖军峰与被告人朱国辉因经济纠纷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龙星路**号上海**建筑有限公司门口解决。后被告人肖军峰伙同一同吃饭的被告人刘某某,并由刘某某陆续纠集胡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何金虎等人乘坐两辆黑车于当日21时许赶至上址,朱国辉纠集一同吃饭的同事陆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由陈某某驾驶车辆于当晚21时30分许到达上址。朱国辉下车后即与肖军峰互相谩骂并扭打,被告人刘某某、何金虎、陆某某等人随即参与互殴。其间,被告人刘某某持菜刀参与殴打、被告人朱国辉持棒球棍参与殴打。经鉴定,朱国辉因外伤致背部多条皮肤裂创及划伤遗留皮肤瘢痕,右枕部至右耳廓皮肤裂创遗留瘢痕,均构成轻伤;其右上臂皮肤裂伤遗留皮肤瘢痕、右中指皮肤缺损遗留皮肤瘢痕,均构成轻微伤;肖军峰因外伤致右手背皮肤裂创伴肌腱断裂、关节囊及韧带损伤,构成轻微伤;刘某某被打致右小腿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某、朱国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视频监控录像、被告人肖军峰、刘某某、何金虎、朱国辉的供述、同案犯陆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某某、范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杜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国某某、钟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肖军峰、刘某某、何金虎、朱国辉等人经约定后在上述时间、地点互殴的事实。

2、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肖军峰、刘某某、朱国辉的伤势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肖军峰、刘某某、何金虎、朱国辉到案的情况。

4、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肖军峰、刘某某、何金虎、朱国辉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朱国辉对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军峰、刘某某、何金虎与被告人朱国辉均伙同他人持械相互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军峰、何金虎、朱国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朱国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金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朱国辉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飞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军峰、刘某某、何金虎、朱国辉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答,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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