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肖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11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肖军在长春市宽城区农安西街万龙北斗星城C区松柏超市内,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理企业级烟草专卖许可证为名,骗取刘某某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其中荆某某帮助肖军返还刘某某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关于企业级烟草专卖许可证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刘某某工商行流水、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刘某某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存款情况、关于陈某某同志退休说明、借条、祁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给刘某某的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存款明细账、账单详情、账单详情、房屋买卖合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军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工商银行窗口监控录像、支付宝客服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军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璐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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