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肖军,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下午14时许,余某某(已起诉)联系被告人肖军并告知其谢某某(已起诉)欲购买25克冰毒,随后肖军与张某某(在逃)将25克冰毒带至余某某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的出租屋中并将25克冰毒交给余某某。余某某在内江市专一院门诊部内将25克冰毒以6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谢某某,并将收受的6500元毒资带回出租屋交给张某某,被告人肖军收受张某某一小包毒品冰毒作为酬劳。
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号将谢某某挡获,从其右边裤子荷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23.42克、在其房屋客厅茶几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0.55克、疑似毒品麻古0.07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9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555号2单元702号挡获被告人肖军,在其右边裤子荷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47.06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46%;在其左边裤子荷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58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左边裤子荷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3.55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冰毒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照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照片、人口信息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表、前科说明、挡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同案犯余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肖军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东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军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9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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