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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冬根故意杀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侦监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肖冬根,绰号“肖宝”,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乡**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委会旁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1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由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付某某,又名“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害身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冬根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冬根与被害人付某某系工友,二人无矛盾积怨。

2019年3月12日上午7时许,工头付某甲安排被告人肖冬根、被害人付某某、刘某某及汪某某四人在位于赣州市会昌县**镇**村至**酒店路段新建村道沿公路南侧约100米位置处进行排水沟工程修建。被害人付某某和刘某某主要负责泥工,汪某某主要负责拌砂浆,被告人肖冬根主要负责在工地上搬石头等其他工作。被告人肖冬根将水沟(未浇注水泥)内石头搬开,打好钢筋准备放线时,被被害人付某某看见,付某某随即上前阻止肖冬根,让其不要放线,肖冬根未予理睬,付某某便用手扇了肖冬根一巴掌。被害人付某某转身准备走时,被告人肖冬根用右手顺手从旁边的斗车上拿起一把敲石头用的圆头铁锤(锤头长约10公分,直径约6公分,重约三斤,木质手柄,长约30公分)朝被害人付某某后脑部位砸去,付某某被击打后正面朝下卧倒在地。被告人肖冬根随即用双手握住铁锤,对被害人付某某的左后脑部位又连续击打了四五下,致其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某某为钝器多次打击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6月27日,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依法出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鉴定人肖冬根无精神病,作案时辨认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冬根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肖冬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少华

2019年924

附:

1、被告人肖冬根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3、光盘贰拾叁张(其中被告人肖冬根讯问同录拾捌张、指认犯罪现场同录壹张,被害人付某某尸检视频光盘壹张,现场勘查视频光盘壹张,被告人肖冬根人身检查视频光盘壹张,报警录音壹张);

4、随案物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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