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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利勇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肖利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7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安徽歙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组,现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么家坪停车场客满楼。因犯盗窃罪,1991年1月被浙江省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流氓罪,1996年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敲诈勒索,2012年3月被怀化市劳动教养所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25日考核期满解除劳动教养;因吸食毒品海洛因,2013年5月1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2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利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肖利勇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河西农贸市场旁铁牛水果店门口,随后肖利勇采取近身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尹某某口袋内的2400元现金盗走,得手后肖利勇花掉了其中200元。当天16时许被告人肖利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其身上查获赃款2200元现金。2200元现金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利勇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等及照片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利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利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利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肖利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银萍

检察官助理:杨宗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利勇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2册,光碟1张,检察卷1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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