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Z583号
被告人肖力文,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8********,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力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2020年1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后重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力文不满其父母自幼对其学习、生活过于苛刻和粗暴的管教,在因贷款一事和父母发生争执后矛盾升级,心生将二人杀害后独自生活的念头。
2020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肖力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在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楼电梯外将其父亲肖某某颈部划伤,肖某某反抗后逃离现场。随后肖力文又回到所居住的**小区**栋**单元**房内先后多次用刀将其母亲万某某颈部划伤,待万某某倒地不起时,肖力文离开房间下楼找保安,后随保安一起返回房内查看万某某伤情,万某某因怕肖力文继续对其实施杀害行为,冲出房间后从楼梯间滚落,后被120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万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嫌疑人肖力文为逃避打击向小区在场人员及办案民警编造因家庭琐事纠纷,其父亲将母亲杀伤后自刎的虚假事实。2020年7月26日,被害人万某某经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后,万某某向民警反映是儿子肖力文将两人杀伤。掌握该情报后,民警在郫都区人民医院进行布控,后于2020年7月26日21时许在郫都区人民医院将被告人肖力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力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力文以杀害他人为目的,持凶器划破他人面部、颈部等要害部位,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力文系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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