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肖勇,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自蕊,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5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并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自蕊、肖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周自蕊、肖勇、周某乙(另处)以办理民族资产解冻获取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8万元。后周自蕊、肖勇退还王某某人民币62万元。2020年4月10日,周自蕊家属退还王某某人民币6万元,王某某对周自蕊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谅解书及收条;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勇、周自蕊、周某乙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勇、周自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匡
2020年5月11日
附:一、被告人肖勇、周自蕊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肆册
2、换押证贰份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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