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肖勇曹,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2017年10月2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勇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肖勇曹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红旗路谢某甲家一楼未关门,窜入谢某甲家二楼实施盗窃时,被谢某甲现场抓获。随后谢某甲报警,民警在谢某甲家将肖勇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3、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肖勇曹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勇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勇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勇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勇曹系累犯、盗窃未遂,且有坦白量刑情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勇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 娟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勇曹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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