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化南、刘招萍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肖化南,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号,住湖南省新邵县****村。因吸毒2014年6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强制戒毒;因吸毒2015年8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吸毒2016年9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 因吸毒2019年7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犯盗窃罪2005年3月2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月13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2月15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招萍,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吸毒2016年12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吸毒2018年1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2019年7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化南、刘招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肖化南伙同刘招萍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佘某某、谭某某、绰号猴子;肖化南1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谭某甲,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肖化南用刘招萍的湘K3****小车在新邵县坪上镇向阳村贩毒人员处购买到毒品运到涟源,在涟源市石马山东卫生院门口肖化南以350元钱贩卖毒品0.4克海洛因给谭某甲。

2.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肖化南伙同被告人刘招萍贩卖毒品,刘招萍协助肖化南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送到涟源市汽车站旁边一招待所一楼桌子上,贩卖给吸毒人员“猴子”。

3、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肖化南伙同被告人刘招萍贩卖毒品,肖化南收到佘某某600元毒资之后,肖化南、刘招萍一起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送到位于娄底大道六亩塘镇地段涟源长郡中学外面公路上给吸毒人员佘某某手里。

4、2019年7月6日,被告人肖化南伙同被告人刘招萍贩卖毒品,刘招萍收取谭某某的毒资,刘招萍然后将毒资200元转肖化南,肖化南、刘招萍两人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涟源市大道配电箱旁边,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某。

2019年7月16日,涟源市公安局六亩塘派出所民警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文社区福来旅社缴获肖化南所藏的白色粉末海洛因3.12克、白色晶状4.04克甲基苯丙胺、红色颗粒状0.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肖化南协助涟源市公安局六亩塘派出所民警将在逃人员谭某甲抓获归案。

2019年7月16日,涟源市公安局六亩塘派出所民警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文社区福来旅社将被告人肖化南、刘招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报案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提取扣押、称量笔录;5.证人佘某某、谭某某、谭某甲的证言;6.被告人肖化南、刘招萍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肖化南、刘招萍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化南、刘招萍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肖化南系主犯,肖化南系累犯且系再犯,且有立功表现,刘招萍在共同犯罪中有主有从,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建议对肖化南适用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对刘招萍适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129

附:

    1.被告人肖化南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招萍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