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肖化树,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2年4月3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强奸罪,2013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居委会**组**号,因犯妨害公务罪,2013年12月2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化树、肖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化树与被告人肖某甲在武冈市邓家铺镇居委会丁字街头夜宵摊喝酒时,两人谈到哪里有树砍的事情,肖某甲说自己所在的邓家铺镇居委会“陈家岭”院子在“宋家岭”有片山,山上有树木,要肖化树去砍,处理时五五分成,顺便要些柴火。第二天,肖化树与肖某甲联系后,由肖某甲给肖化树指认了“宋家岭”山场界址。8月7日开始,肖化树一个人带着自己的蓝色油锯在“宋家岭”的山场盗伐林木68株,在第三天的上午被“陈家岭”的护林员肖某乙和肖某丙发现。8月11日下午邓家铺镇居委会“陈家岭”院子组织群众代表将肖化树、肖某甲盗伐林木之事做了调解处理,肖化树交了3000元,肖某甲交了1500元作为赔偿。那些伐倒的林木由居委会“陈家岭”院子以一千元的价格卖给本院子的肖某丁。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6.484㎥、折材积3.7205㎥。
肖化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肖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肖某戊、肖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己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肖化树、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化树、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化树、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化树、肖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肖化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肖化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肖化树、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肖化树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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