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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华勇盗窃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肖华勇,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2000********,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居民委员会**路**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再次实施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华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左右至5月6日,被告人肖华勇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10次,盗得现金56135元、vivo手机1台与香烟27包(其中和天下2包、和气生财5包、黄鹤楼侠骨柔情10包、蓝芙蓉王4包和黄芙蓉王6包)。

1.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肖华勇在水木华庭路段盗窃被害人戴某某湘E6****银色东风日产小车内现金5万元;

2.2020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肖华勇在亚华新村盗窃被害人伍某某湘E6****白色比亚迪小车内蓝芙蓉王香烟2包; 

3.2020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肖华勇在福晟小区盗窃被害人杨某甲湘E*****红色雪佛兰小车内现金人民币268元;

4.2020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肖华勇在绿源小区盗窃被害人金某某湘E6****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内蓝芙蓉王香烟1包、黄芙蓉王香烟1包; 

5.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肖华勇在福龙名都小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湘E6****黑色道奇越野车内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10包;

6.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肖华勇在云马林场老家属楼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湘E6****哈弗H6越野车内vivo手机1台、香烟4包(和天下2包、和气生财1包、蓝芙蓉王1包)以及现金200元;

7.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肖华勇在昊城宾馆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乙湘E*****红色本田思域轿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8.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肖华勇在八角社区门口盗窃被害人唐某某湘E6****紫黑色东风风行越野车内现金人民币2600元与和天下香烟4包;

9.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肖华勇在公路局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湘E6****黑色别克凯越小车内黄芙蓉王香烟5包; 

10.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肖华勇在南山花园小区盗窃被害人何某某湘E6****灰色斯柯达小车内现金人民币67元。关好车门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肖华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追回赃款29692元和使用赃款购买的摩托车2辆,上述赃款和赃物于2020年5月27日已全部返回被害人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车辆买卖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领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陈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唐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杨某甲、金某某、杨某乙、王某某、伍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华勇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华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华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华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华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肖华勇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求明

检察官助理:陈迎春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华勇羁押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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