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602号
被告人肖华明,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江北区**号**单元**。因犯强奸罪,于1984年1月2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199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4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公安局市渝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公安局市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华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华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肖华明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果园15号4单元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绿色小包内查获两包净重分别为49.13克、8.87克的甲基
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三包净重分别为2.24克、1.04克、0.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61.44克。肖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华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肖华明非法持有毒品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封存笔录、毒品称重记录、检材提取及封存笔录、指认照片,证实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提取、封存、扣押,公安机关将涉案毒品依法称重、送检。
3.毒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肖华明非法持有的毒品含甲基
苯丙胺成分。
4.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书证,证实被告人肖华明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抓获归案,系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华明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61.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华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 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肖华明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友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华明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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