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肖华辉,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里**号**室(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排**号)。被告人肖华辉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8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镇**里**号**室(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龙**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镇**村**号**室(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洲**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肖华辉、刘某甲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7月20日,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等人分别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汉庭酒店一房间内,按照 “杰某某”(身份不明)、陈某某等人的要求,提供卡号为62220341000********户名为肖华辉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12727020********户名肖华辉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社联合社银行卡、卡号为62170019300********户名肖华辉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9238********户名为肖华辉的浦发银行卡、卡号为62302002********户名为肖华辉的华夏银行卡、卡号为62284800780********户名邹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9081271********户名为邹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305800002********户名为刘某甲的平安银行卡、卡号为62302007********户名为刘某甲的华夏银行卡等银行卡、各被告人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及相关密码,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进行收款、转账,并按1%左右的比例从中获取好处费。其中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参与收款、转账人民币计979069元,各获取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收款、转账人民币计353335元,获得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9日至7月20日,昵称为“唯品会-欣欣”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袁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计358366元,向户名为邹某某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5000元。其中2020年7月19日转账人民币计203366元,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转走;2020年7月20日转账人民币计160000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转走。
2.2020年7月19日,昵称为“京东客服003”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单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77927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转走。
3.2020年7月19日,昵称为“客服欣欣”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贺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人民币43604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转走。
4.2020年7月19日,昵称为“指导”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廖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10640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转走。
5. 2020年7月19日,昵称为“唯品会派单客服”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王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9035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转走。
6.2020年7月19日,昵称为“客服方婷”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罗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35140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转走。
7.2020 年7月19日,昵称为“客服方婷”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李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76800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转走。
8.2020年7月19日,昵称为“客服欣欣”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丁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34904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转走。
9.2020年7月19日,昵称为“唯品会96号在线派单”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张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89588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转走。
10. 2020年7月19日,昵称为“客服”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吴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人民币10369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转走。
11.2020年7月19日,昵称为“客服528”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顾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34361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转走。
12. 2020年7月20日,群名为“唯品会线上任务群54”的客服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方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邹某某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44430元,向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计82057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转走。
13.2020年7月20日,昵称为“客服妮妮”的人以刷单有佣金为由,骗得刘某乙向其提供的户名为肖华辉的账户转账人民币66848元,后被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转走。
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肖华辉处扣押工商银行卡、华夏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浦发银行卡、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社联合社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各1张,华为牌nova4e型手机1部,vivo牌Y71型手机1部;从被告人邹某某处扣押华为牌麦芒7型手机1部;从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平安银行卡、华夏银行卡各1张,华为牌nova7型手机1部。上述物品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拍摄的银行卡、手机等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记录、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单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华辉、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等人分别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华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华辉、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霞
检察官助理:李计亮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肖华辉、邹某某、刘某甲现均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