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肖又田,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9月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又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肖又田至孝感城区**菜场与**路步行街交汇处,采取尾随掏兜的手段扒窃被害人徐某某华为畅享9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指认笔录;5.被告人肖又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又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又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又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又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又田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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