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肖双富(曾用名肖双付),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2020年1月2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双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肖双富驾驶一辆黑色女士摩托车从湖南省常宁市塔山**乡**村**组家里出发,往宁远方向行驶。11时许,当经过桂阳县流峰镇水落村1组时,发现摩托车快没油了,遂萌生偷钱给摩托车加油的想法。当肖双富驾驶该摩托车,经过被害人周某某家时,肖双富见周围没人且周某某家旁边院子铁门未上锁,便将该摩托车停放在周某某家门口的马路边上,从院子铁门来到后门,用脚踢开后门进入周某某家。肖双富从一楼搜寻财物至二楼,在二楼准备用菜刀撬衣柜的时候听到有人开门的声音,便将菜刀丢在卧室的被子上后逃跑,在楼梯间碰到周某某,肖双富将周某某摆脱后继续下楼逃跑,后被闻声赶来的村民李某某和周某某在后山边上抓住。接着被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黑色女士摩托车一台;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肖双富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双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双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双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双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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