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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喆汇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肖喆汇,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楼**单元**室,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1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喆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2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在武汉市全民防范新冠肺炎的关键时刻,被告人肖喆汇为偿还赌债,预谋冒充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抢劫。2020年3月10日,肖喆汇驾车至武汉市洪山区**停车场,携带绳索、酒精、防护服等作案工具步行至武汉市洪山区**园附近,于同日17时许翻铁栏杆进入**园,观察小区住户情况,准备实施抢劫。次日11时许,肖喆汇身穿防护服、红袖章,冒充社区防疫工作人员,窜至**小区**座**室,以上门排查体温为由入室,趁被害人潘某某一人在家,对被害人实施拳打、掐颈等暴力行为,并捆绑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随后,肖喆汇在被害人家中抢得财物若干,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在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下将被告人肖喆汇抓获,并查获上述抢劫的所有财物。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证人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4.扣押的肖喆汇作案的工具、抢劫的赃物等物证及照片;5.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及检验照片;6.检查笔录、对案笔录、身份材料、死亡证明等书证;7.被告人肖喆汇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喆汇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财物,抢劫数额巨大,致一人死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恒

     付建中

李文清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喆汇现羁押在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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