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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圣忠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肖圣忠,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圣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11时许,被告人肖圣忠来到郴州市万华路天龙汽车站正对面的公交站台,发现被害人段某某挎着一个黑色的肩挎包内一台玫瑰金vivox20手机露出一截,便趁其不注意将手机盗走。后肖圣忠在郴州市规划局旁以500元的价格(未付款)将该手机卖给了“小高子”。经鉴定,被盗VIVO牌X20型(4+64G)手机价值人民币682元。

被告人肖圣忠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手机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肖圣忠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段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电子证据:监控视频截图制作及说明、监控截图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圣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圣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圣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肖圣忠具有扒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2元,坦白,被盗手机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良聪

检察官助理:李杨杨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肖圣忠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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