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肖培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运输无合法手续柴油,于2018年5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沃头边防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街**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培平、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刘某某、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吴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止;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止;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肖培平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每吨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从本区海域向他人购买柴油再加价出售他人获利,并以每吨人民币80元运费雇佣被告人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为其运输上述无合法手续柴油。其中,2019年3月19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肖培平经营无合法手续柴油共计200.431吨,数额共计人民币901939.5元。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在明知被告人肖培平及“市长”、“小勇”(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柴油的情况下,为获取运费,组织被告人刘某某、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吴某某、陈某某及刘志龙(另案处理)、许玉龙(已死亡)等人或看关望风或驾驶车辆运输无合法手续柴油,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刘志龙在运油时负责看关望风、指挥驾驶员驾驶路线,被告人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吴某某、陈某某及许玉龙负责驾驶车辆将无合法手续柴油运送至指定地点。期间,许玉龙驾驶运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中,2019年3月19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刘某某及刘志龙等人为他人运输无合法手续柴油共计673.294吨,数额共计人民币3029832元,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帮助被告人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看关望风的同时,还以每吨人民币80元运费受雇于被告人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为其运送无合法手续柴油。被告人刘某某再以每车人民币80元运费雇佣被告人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驾驶车辆运送无合法手续柴油。2019年3月19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驾驶车辆运送无合法手续柴油共计142.526吨,数额共计人民币641367元,获利人民币3500元。
2.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以每车人民币80元运费受雇于被告人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为其驾驶车辆运送无合法手续柴油。2019年3月19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运送无合法手续柴油共计137.448吨,数额共计人民币618516元,获利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吨人民币80元运费受雇于被告人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为其驾驶车辆运送无合法手续柴油。2019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运送无合法手续柴油共计56.968吨,数额共计人民币256356元,获利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24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分别在本区山腰街道沿海大通道加油站抓获被告人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刘某某,在本区南埔镇凤翔村埕头172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山腰街道金山街13号楼504室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后龙镇田里村上坑24号抓获被告人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同年6月14日在本区南埔镇沙格村许店122号抓获被告人肖培平。经北京中联海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检验,上述被查扣的油品闪点(闭口)数据为76.0,成份符合0号柴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对讲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培平、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刘某某、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北京中联海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厦门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培平、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刘某某、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吴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培平、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刘某某、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吴某某违反国家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达人民币901939.5元、3029823元、3029823元、641367元、618516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56356元,情节严重;上述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培平、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刘某某、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吴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刘某某、林某甲(1981年8月出生)、吴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培平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八万元,被告人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四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四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莉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培平、林某甲(1983年11月出生)、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1981年8月出生)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2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六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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