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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如光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肖如光,小名小斧,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住郯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肖如光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7月29日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 于2006年7月14日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肖如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如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如光于2020年3月22日14时许,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鲁13/1****号(未悬挂)运输型拖拉机,沿东海县桃林镇王官庄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中心十字路口,遇王某甲驾驶三轮电动车沿该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肖如光驾车逃逸。经物证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肖如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肖如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83)郯法刑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06)郯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息查询结果单及郯城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协查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肖如光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 [2020]病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 [2020]痕微鉴字第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6.东海县公安局执法录像及调取的肇事车辆行驶轨迹图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如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如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如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如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肖如光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67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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