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娇,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2007年5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娇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肖娇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洪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洪江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11日16时许,被害人袁某甲在肖某戊、肖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先后向曾某某、肖某乙、唐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借钱,袁某甲将借来的钱输完后,肖某乙等人便要袁某甲还钱。之后,袁某甲就被肖某乙、杨某某、唐某某等人带到洞口县城取钱,但没有取到钱,当日回到江口镇后,曾某某就安排被告人肖娇看守袁某甲,并要肖娇再喊一个人看守袁某甲,肖娇喊了易某甲(另案处理)。之后,肖娇和易某甲、肖某乙、唐某某、王某某5人在洪江市塘湾镇水源村高速公路入口旁共同看守袁某甲,防止其离开现场。然后,杨某某等人拿着袁某甲的银行卡到洪江市安江镇去取钱,以偿还袁某甲所借的债务。肖娇等5人在看守袁某甲的过程中,准备将袁某甲带至**饭店肖娇之前开好的房间看守,快到**饭店门口处,肖娇发现袁某甲正在吃不明白色粉末状东西,于是便将袁某甲的手掰开制止,袁某甲突然向320国道公路边跑,肖娇追上并将其后背衣服扯住,看守袁某甲的这一伙人就对袁某甲拳打脚踢,其中一个人拿了一张小矮木凳将袁某甲头部砸了一下,袁某甲便倒地,后送至洞口县江口镇江口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袁某甲系急性心肌梗死导致猝死。案发后,被告人肖娇外逃广州市花都区。2018年6月8日,被告人肖娇的父亲肖某丙与被害人袁某甲父亲袁某乙达成刑事赔偿协议,赔偿损失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肖娇于2019年6月21日向洪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肖某丁、王某某、肖某丙、袁某乙、易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娇及同案人肖某乙、曾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娇伙同肖某乙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肖娇系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肖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品
附:
1.被告人肖娇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伍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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