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肖媛,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8********,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杨某某5101301967********),2020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肖媛与曾某某因感情纠纷在位于邛崃市**街办**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肖媛持一把黄色水果刀将曾某某胸部和右手杀伤。经鉴定,曾某某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诚
检察官助理:杨鼎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媛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08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