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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宁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肖宁,男,198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4********,汉族, 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门***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道**公寓**号楼**门***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王文琪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宁与王某某、孙某、丁某某、 申某、焦某、李某系同事、朋友关系。

2017年6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肖宁以知晓内幕消息炒股及与他人合伙开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00000元、孙某人民币1200000元,后偿还王某某人民币647800、孙某人民币341388.6元。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肖宁以母亲病重需治疗为由,先后骗取丁某某人民币280000元、申某人民币289600元、焦某人民币133800元,后偿还申某人民币7000元、焦某人民币7000元。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肖宁以为李某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79000元,后偿还李某人民币9700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肖宁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袁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丁某某、申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肖宁的供述和辩解;

5. 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69511.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杰

代理检察员:黄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宁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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