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楼**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定国,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因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7月25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2月22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肖定国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肖定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街**街**号一无名麻将馆开设赌场招揽顾客进行赌博,聘请被告人肖定国收取水钱,该赌场采用玩纸牌赌博的方式,按规定的纸牌点数大小认定输赢。赌场收取赢钱参赌人员的水钱,收取标准按每局参赌金额认定,每局下注金额超过3000元则收取100元水钱,未到3000元收取50元水钱。
2019年10月8日,公安机关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肖定国及参赌人员贺曙光等30余人,扣押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7500元。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芙蓉北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肖定国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肖定国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肖定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肖定国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定国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定国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定国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赌场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定国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抗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定国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0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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