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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定望诈骗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街**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4日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虚构投资楼盘开发、低价定购福利房、投资绿化工程等事实,先后4次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王某甲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并将资金用于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1月左右,肖某某以投资楼盘开发为由骗取宋某某100万。

2.2011年3月左右,肖某某以投资上述楼盘可低价定购福利房为由骗取宋某某24万元。

3.2013年年底,肖某某以其亲戚任宜昌**投资公司**,投资该公司可获高息为由,骗取王某甲6万元。

4.2014年1月左右,肖某某以投资绿化工程利润较高为由骗取王某甲20万元。

2014年11月左右,肖某某因事情败露逃往广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抓获经过、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彬

                                    检察官助理:陈奇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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