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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富平、敖某某介绍卖淫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091号

被告人肖富平,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綦江区**街道**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富平、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敖某某、肖富平通过微信认识上家谢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其从事组织卖淫的情况下,为获取嫖资介绍费用仍受雇他人,在重庆市渝中区酒店周边,于2020年6月16日使用微信搜索功能添加嫖客何某某成为好友,谈妥价格,而后将嫖客何某某的酒店位置、房间号、联系方式编辑后转发谢某某,上家再安排卖淫女龙某某、陈某某分别于同月17日0时45分、1时2分至嫖客何某某、敖某某在本市渝中区居住的红璞假日酒店,分别以人民币1200元、540元的价格为嫖客何某某、敖某某的提供性服务。交易后,谢某某再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敖某某报酬700元,敖某某现金分给肖富平350元。

被告人肖富平、敖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在本市渝中区綦江区千山美林租住地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截图等物证;

2.户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敖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肖富平、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富平、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富平、敖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富平、敖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肖富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富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敖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肖富平、敖某某现均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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