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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小雷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肖小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大厦**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肖小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小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肖小雷虚构女大学生身份“丁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在QQ等网络平台上交往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以交学费、家人生病、自己受伤等理由,先后骗取吕某某人民币共计58余万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肖小雷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大厦**幢小区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招商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小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QQ聊天记录及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小雷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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