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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峰、龚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肖峰,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住武汉市洪山区**园**门**室(租房)。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号**栋**单元**楼**室,住武汉市洪山区**园**门**室(租房)。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峰、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15日17时左右,被告人肖峰在武汉市洪山区**小区**门**室其住处与熊某某电话联系,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7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贩卖给熊某某。被告人肖峰在用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取熊保文人民币5****,指使被告人龚某某将上述毒品送到其住处楼下贩卖给熊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龚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被告人龚某某当场丢弃的被告人肖峰交予其的2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当日被告人肖峰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

经称量,被告人肖峰、龚某某贩卖给熊某某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69克(其中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65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1.04克),被告人龚某某现场丢弃的毒品疑似物净重8.11克(其中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72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1.39);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毒品疑似物中,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7.37克)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2.43克)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管辖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技术侦查材料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某某乙、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肖峰、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峰、龚某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肖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芑

助理检察官:王林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峰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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