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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常德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肖常德,男,197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200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2月21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要求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常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常德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0时许,被告人肖常德通过水管由阳台进入本市海珠区**路**街**房盗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人民币2200元、美金100元、港币200元,得手后继续以上述方式进入该址404房,盗得被害人韦某某的人民币10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肖常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常德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常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常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常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肖常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常德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被告人肖常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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