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广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广谋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园**栋的**酒家的员工。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肖广谋将装有6瓶假冒飞天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该公司生产)的黑色背包带至**酒家,并将该背包先行放置在酒家的洗手间内。上班期间,被告人肖广谋从收银员处取来酒吧房的钥匙并进入,并将黑色背包带入酒吧房,并用自己带来的6瓶假茅台酒掉包了酒家的6瓶飞天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该公司生产)调包,随后被告人肖广谋下班后带着6瓶茅台酒离开**酒家。经**酒家店长联系肖广谋,被告人肖广谋让其堂弟肖某乙将6瓶茅台酒(其中两瓶已被开启)归还给**酒家。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肖广谋在宝安区石岩街道**路**号*酒店中餐厅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的6瓶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9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广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广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广谋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肖广谋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卓
附:
1.被告人肖广谋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的6瓶茅台酒已发还给**酒家,另有6瓶假茅台酒暂扣押于流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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