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庆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庆真到乐清市**街道**村**路**号,以溜门的方式进入付某某的家中,盗取付某某放在厨房桌子上的一瓶牛栏山白酒后离开现场。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牛栏山白酒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
2.2019年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肖庆真到乐清市**街道**村**路**弄**号,以溜门的方式进入潘某某的暂住处,盗窃桌子上的一部华为畅享9e手机。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照片、价格认证中心中止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通话记录、前科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庆真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庆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庆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利娜
附:
1.被告人肖庆真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 2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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