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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庆真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455号

被告人肖庆真(曾用名肖真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庆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庆真到乐清市**街道**村**路**号,以溜门的方式进入付某某的家中,盗取付某某放在厨房桌子上的一瓶牛栏山白酒后离开现场。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牛栏山白酒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

2.2019年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肖庆真到乐清市**街道**村**路**弄**号,以溜门的方式进入潘某某的暂住处,盗窃桌子上的一部华为畅享9e手机。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照片、价格认证中心中止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通话记录、前科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庆真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庆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庆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庆真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 2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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