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炎该),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向本市女子金某甲谎称自己开发了一款网上理财软件,投资1万元每天可赚取500元。通过几次付本返款后,肖某某获得金某甲信任,金某甲还介绍其朋友金某乙向肖某某投资获利。2019年8月13日至29日,金某甲向肖某某转账21万元,获得返款9.3万元;金某乙向肖某某转账47万元,获得返款12.85万元。肖某某将上述骗得的 458500元投资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广州市**区**村**大街**号门口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华洲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甲、金某乙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秀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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